江西省道路运输 GPS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(试行)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,规范江西省道路运输 GPS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,强化对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力度,引导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提高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江西省道路运输 GPS 安全监控系统,均应遵守本办法。 第二章 监控机构的建设 第三条 省运管局组织建设 由省运管局、设区市运管处、县(区)运管所组成的三级监督平台,组成江西省 道路 运输 GPS 安全监控系统。 第四条 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鼓励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建设自己的企业监控中心。 对车辆较少或没有能力自建监控中心的企业,应委托其他运输企业对本企业车辆进行监控管理。 第五条 各级监督平台统一使用与江西省交通运输 GPS 安全监控系统统一平台配套的监控端软件,以实现与全省监控统一平台系统的无缝连接。 第六条 监督平台由监控员和系统管理员构成。县级运管机构应设立监控岗位;处、省级运管机构应设监控员、系统管理员,保证监控平台的正常运行和在上班时间处于可以随时抽查状态。 第三章 各级监控机构职责 第七条 县级监督站的职责: 1 、指导本地企业监控中心的使用和管理,监督本级管理范围内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中心工作,督促企业监控中心实时监控运行车辆。 2 、重点抽查客车、危险品运输车辆、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的运输企业车辆的适时安全运行状况。 3 、将抽查时发现问题的车辆、违法违规情况做好记录,及时书面告之车属企业,并责成车属企业对其进行教育、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。 4 、执行上级监督平台的有关指令,将上级转来的有关违法、违规情况做好记录,及时转到车属企业,责成车属企业对其进行教育、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,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。 5 、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。将企业 GPS 系统的使用和对发生问题人员的教育、处理情况,通报各相关科室,作为企业信誉考核考评的依据之一。 每季度将对企业的应用平台的在线天数、车辆的在线率、违章车辆(含上级转交情况)及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核查,上报市级监督平台。 6 、对系统的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,每半年写出监控分析报告报市级监督站。 第八条 市级监督站的职责 : 1 、指导、监督县级监督站的在线监控情况,负责对县级监督站的考评。 2 、指导本辖区内企业监控中心的使用和管理。统计、分析本地监控管理情况。 3 、重点抽查客车、危险品运输车辆、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的运输企业车辆的适时运行安全状况。 4 、将抽查时发现问题的车辆、违法违规情况做好记录,及时书面告之县级监控站和车属企业。责成车属企业对违章者进行教育、处理。限期反馈处理结果。 5 、执行上级监督站的有关指令,将转来的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并转至车属企业,责成车属企业对其进行教育、处理,限期反馈处理结果,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。 6 、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。将辖区内企业 GPS 系统的使用和对发生问题人员的教育、处理情况,通报各相关科室,作为企业信誉考核考评的依据之一。 每季度将对企业的应用平台的在线天数、车辆的在线率、违章车辆(含上级转交情况)及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核查,上报省级监督站。 7 、对系统的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,每半年写出全区的监控分析报告报省级监督站。 8 、协助上级及部门对本地企业监控人员进行岗位培训。 第九条 省级监督站的职责 : 1 、制定全省各级 GPS 安全监控系统的规划,技术规范、工作制度和组织对各级监督站的工作考评。 2 、指导、督促市级监督站的在线监控、处理情况,抽查市、县级监督站的在线监控情况。 3 、指导全省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中心的使用和管理。 4 、组织或帮助下级监督站开展人员培训工作。 5 、每季度将全省监督网在线情况、工作情况进行通报。 6 、将各地的车辆违章车辆的违章事实及处理结果通报相关科室,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新增经营业务的考评。 7 、定期形成统计报表报省交通厅。
8 、做好系统的使用情况的收集整理工作,为系统的开发、维护和升级改造做好准备 |